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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2-04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政策解读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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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获悉,《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8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单位可以无偿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地理信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

  根据《管理办法》,在省内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要遵从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交换共享与应用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急保障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获取的地理信息参与交换共享。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公布地理信息目录、空间分布图等地理信息数据,按规定提供服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理信息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空间基准与高精度导航定位、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地理信息数据等服务。(记者 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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