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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区大发体育在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1-22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发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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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区大发体育在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3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和激发活力,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要求,坚持一视同仁,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地税局)

    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新增配电网、加油站、页岩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与运营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资办)

    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坚持存量调整、增量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

    在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着力解决土地使用、财税支持、资质条件等方面问题,消除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规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支持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研发组织或创新载体。(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体育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地税局)

    二、大力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农林水利、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社会事业、旅游业等重点领域建设,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融资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参与贫困地区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林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进脱贫攻坚。(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竞争机制和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实行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完善资本退出等配套政策,吸引更多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在交通、区政、水利、能源、教育、卫生、康养、文化、旅游等行业,分批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鼓励选择部分领域优先向民间资本开放。统筹用好政府和企业设立的PPP 发展引导基金,加强PPP项目库建设,注重示范项目拓展,加大对民间资本的推介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建设,提高民间资本在 PPP项目中的比重。(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PPP中心)

    三、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积极争取和用好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鼓励直接融资等财金互动政策,定向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民间投资。督促各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贷款可获得性。落实小微企业差异化监管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银行业机构,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及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正向激励,对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发展壮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用好用活现有的多支股权投资基金,在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农业产业、生物医药、食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教育发展等方面探索组建一批投资引导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更多民间投资。支持鼓励“民参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旅游局、区体育局)

    充分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试点工作机遇,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帮助指导民营企业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民营企业项目获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完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落实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多渠道、多层次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投资。引导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统筹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搭建民间资本与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科技成果信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四、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

    全面落实好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方面的促进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同步推进我区天然气和电力价格改革。落实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和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改革措施,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降低用气成本。落实输配电价改革及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推进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推进地方电网工商业用电与省电网同价,落实直购电试点和消纳丰水期富余电量政策,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

    按规定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将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9%,将全区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增加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支出,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培训场所、设施和师资,降低企业职工培训成本。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 12%。(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标准下限执行。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编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到2018年底,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制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优惠,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探索建立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综合保证金制度,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依法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可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缴纳。(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且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本地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特殊的支持政策,给予招商引资项目同等待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用地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小微企业供应土地。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列入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民营办、区国土资源分局)

    五、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督促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受理企业反映金融机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各项诉求,依法及时核实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规范部门、国有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收费行为,实现企业融资的担保、评估、登记等费用在融资成本中明显降低。(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营办)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扶贫、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定向支持力度,落实利率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林权、仓单质押、果品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知识产权、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出口退税等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行“税易贷”等信用产品,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适应利率市场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推动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大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等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体系和银政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整合各类资金,组建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做大做强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同时探索建立必要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增强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担保的能力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通过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流动资产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创优政务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全面贯彻省政府和市政府修订的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最大程度缩小核准范围、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通过平台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报建手续先建后验试点,逐步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模式,推行联合勘验、会商会审,并联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发包,推行招投标事后备案制。(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充分利用省、市政府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发展建设规划、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以及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责任单位:区民营办)

    七、营造民间投资发展良好环境

    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及时解读国家和省、市、区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

    定期组织评选、推荐和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全区统一的民营经济投诉中心作用,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执行有关政策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更好发挥各级工商联企业维权中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服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工商联)

    依托广元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努力实现部门和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制度及机制,在投融资、用地、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质监分局、区公安分局)

    规范中介服务,完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清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申报材料。建设统一的中介机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实体平台,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认证、鉴定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适时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制、执业公示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加快中介组织与审批部门脱钩改革,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促进中介机构规范运行,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加强行业协(商)会建设,全面落实中央关于行业协(商)会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活力,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建立区政府领导联系行业协(商)会制度,畅通与民营企业的交流沟通渠道。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理直气壮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积极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实现全领域开放,强化项目协调服务。大力引进民间资本,扩大民间投资增量。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承诺,切实遵守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工商联)

    八、加强民间投资促进工作考核督查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督促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民间投资增长情况、提高民间投资比重的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定期组织针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开展政府拖欠工程款专项督查。开展民间投资促进工作第三方评估。完善民间投资统计体系,加强民营经济与民间投资统计监测预测,特别是要适应新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轻资产领域的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统计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民营办、区工商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民间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政策落实、工作有力、反馈及时的民间投资工作机制,实现我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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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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