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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
发布时间: 2023-09-12   来源: 区民政局   信息类型: 社会救助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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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查验。查验时应当对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

(三)确认。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保障标准

散养孤儿1200元/月/人,集中托养孤儿1600元/月/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00元/月/人。其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享受的儿童,不再享受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如果是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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